全文檢索:
◎霸淩不是青少年同儕之間的事件 霸淩是人的一種罪性表現,對他人進行權力不平等的欺壓,例如大欺小、強欺弱、眾欺寡等,包括肢體或言語攻擊、人際互動中的排擠、嘲諷和譏笑,甚至是性騷擾或性侵害。霸淩彷彿是一種癮頭,在群眾的鼓譟之下,當氣氛被炒熱到某種程度,看到一個人被欺負而哭嚎時,人的罪性就會跑出來,體內流竄一股股的快感,尤其如果自己曾經被蔑視對待,而今看到有人也被輕蔑對待時,霸淩如同宣洩的管道,享受在其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