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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 民事賠償: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 肇事原因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新北市警察局外事科或各分局防治組外事服務。 ■ 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對方要求賠償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 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如何申訴﹝聲明異議﹞: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存質疑,請向各分局交通組提出申訴或逕向法院交通法庭提起撤銷訴訟。如何申請鑑定:對於處理單位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算六個月內逕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鑑定﹝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2樓,電話:(02)8978-6101轉510﹞。 |